為進一步加強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防控宣傳教育,避免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事件發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白路鎮人民政府發布如下風險提示:
一、草烏、附子屬于毒性中藥材,已列入國家《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當作普通食品、普通藥膳或用于食品原料食用。草烏、附子所含的烏頭類生物堿誤食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對于生產經營食品中添加藥品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醫療機構、中藥配方經營單位要按照《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規定健全落實保管、驗收、領發、核對等制度,加強處方調劑管理,杜絕差錯事故發生。
四、嚴禁任何餐飲服務單位以任何方式經營以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經發現,依法嚴厲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禁擅自加工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個人邀約他人加工、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造成中毒的,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民事責任,情形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六、家庭自制含有草烏等毒性中藥材用于非創傷性外用的泡酒,應當標識清楚并妥善存貯,嚴防誤飲誤食造成中毒事件發生。
七、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建筑工地食堂、養老機構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婚喪嫁娶和會議集體用餐等群體性聚餐,嚴禁加工食用以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發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
八、任何單位或個人若需使用草烏、附子,應在醫生指導下正確使用。
九、若不慎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及其制品后,出現口舌麻木、惡心嘔吐、呼吸困難、心悸胸悶等不適癥狀,應立即催吐,并盡快前往醫療機構就診,避免延誤救治時機。
十、各村委會要認真落實食品安全“兩個責任”包保的要求,對可能發生的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控制,切實提升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能力。
十一、各村委會要充分利用廣播、互聯網等媒體,廣泛宣傳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可能帶來的嚴重危害,傳播正確、科學的衛生健康知識和食品安全知識,嚴防家庭自煮自食草烏、附子及誤飲誤食草烏、附子泡酒導致中毒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