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縣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動公開制度
為推進我鎮政務公開,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市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鎮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二條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原則。
第三條主動公開的內容
1、本部門的人員、編制、機構及職責和分工。
2、行政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政策。
3、辦事的條件、程序、過程、時限和結果。
4、為民辦實事項目的執行情況。
5、便民措施,服務承諾。
6、監督辦法違法違紀的投訴責任追究。
7、群眾關心的其他熱點問題。
第四條主動公開的形式
1、設置本部門職責權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責任。
2、設立我鎮信息公開欄、張貼政府部門辦事機構示意圖。
3、通過萬德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4、采取召開會議、下發文件或內部通報等。
第五條監督措施
1、群眾監督:一是設立投訴電話;二是設立意見箱。
2、內部監督:政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定期、不定期檢查各站所(中心)政務公開的執行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制度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本部門申請獲取信息,根據縣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申請受理機構
自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萬德鎮黨政辦公室。
1、辦公地址:武定縣萬德鎮萬德街15號。
2、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節假日除外)
3、聯系電話:0878-8862000;傳真號碼:0878-8862008郵政編碼:651611
第二條提出申請的方法程序
1、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申請表可在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特別程序
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可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本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第三條申請處理
本部門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的,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條申請答復形式
1、屬于應當公開的,制作公開決定書。
2、屬于免予公開的,制作不予公開決定書。
3、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部門或單位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三、保密審查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安全保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縣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嚴格信息公開審查制度。公開信息需經主管領導同意,由辦公室主任負責公布;重大信息必須請示主要領導同意方可公布。嚴格執行“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及“涉密信息不準上互聯網”的規定。
第二條加強保密技術知識和保密技術法規的培訓,進一步增強網絡管理人員的信息安全保密意識。
第三條接入政務內網的計算機必須是單機或進行物理隔離,以確保機密資料信息不泄露。
第四條嚴格落實各項保密制度和措施,認真開展保密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保密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五條發布信息的計算機實行專人專機專用,嚴禁他人用作其他用途,以防病毒侵入。
四、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確保信息發布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1、屬于國家秘密的。
2、屬于商業秘密或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3、屬于個人隱私或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4、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對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1、本部門發展規劃及有關重大決策的情況。
2、本部門發布的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3、本部門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
4、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5、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條凡上級機關和領導的決定、命令等事項,要堅決執行,盡快辦理;上級機關部署的工作和任務,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按照規定的時限予以落實。
第四條機關工作人員辦理公務事項,凡法律、規章和制度有明確規定辦理時限的,必須嚴格執行時限要求;若沒有明文規定時限的,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辦結時限。
第五條各科室負責人要根據工作內容、工作階段和工作重點,積極主動撰寫工作信息,涉及到幾個科室要公開發布的信息,由主要業務科室負責撰寫。不應公開的信息,要嚴格按照保密制度辦事,切實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條各科室不得擅自發布信息,擬制的信息送鎮領導審閱同意后,報送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負責發布。
第七條鎮領導對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要進行嚴肅的批評,并限定完成任務的時間;對沒有特殊理由而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按限時辦接相關制度規定處理。
第八條本部門一般信息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可以在萬德鎮政府信息公開平臺發布或公開,重大信息經主要領導審批后方能發布或公開。
第九條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五、舉報監督檢查制度
為促進本部門依法行政,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順利實施,根據信息發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也可以向上級行政監察機關舉報
第二條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進行情況監督,認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見,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及群眾來信來訪,認真查實并督促整改。
第三條舉報內容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3、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4、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6、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舉報投訴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通過來信、來訪、電話、傳真、發送電子郵件或口頭等形式,反映其對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本部門設立信息公開投訴處。設立公開監督投訴電話1個(0878-8862000),監督舉報信箱1個。
第六條舉報投訴受理部門。舉報投訴受理部門是萬德鎮政府黨政辦,由辦公室具體負責監督舉報投訴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復及歸檔工作。接待舉報投訴人員要熱情認真地做好投訴舉報的收件記錄和辦理工作。
第七條監督檢查的內容
1、領導重視程度。
2、政府信息工作的組織機構和網絡建設。
3、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4、政府信息公開是否公正、公平、便民,是否做好完全、及時、準確。
5、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6、各項制度建設情況。
7、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等。
第八條投訴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對問題不嚴重、不復雜的投訴舉報,應及時進行協調處理,盡可能當場答復;對問題較嚴重、較復雜的事項,應認真組織進行調查核實,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答復。切實做到事事有答復,件件有落實。
第九條凡被投訴舉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定的人員,一經查實,本部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在處理舉報事項工作中,本部門對舉報人給予保密,確保舉報人的安全;對泄密者,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政府信息公開責任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背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應擔負的責任。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給予黨紀政紀等相應的處分
1、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或采取有意脫崗、漏崗延誤政府信息公開,無正當理由拒絕、推脫辦理政府信息公開項目的。
2、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敷衍應付、弄虛作假、搞假公開;對符合條件,手續齊備的事項不予批辦和受理的。
3、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采取消極抵制、有意拖延、頂著不辦的。
4、政府信息公開責任不落實,承諾不兌現的。
5、拒絕、干擾、阻礙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或者編制造假情況、出具假數據、隱瞞事實真相的。
6、有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行為,拒不改正的。
第三條責任追究的組織實施
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違紀行為,由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
4、其他情況
(1)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反映和需求。
(2)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3)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