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鎮(zhèn)各站(辦、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鎮(zhèn)保密工作機構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
第六條 鎮(zhèn)長作為本鎮(zhèn)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辦公室工作的黨委秘書分管保密審查工作,鎮(zhèn)保密工作機構負責進行保密審查,各站(辦、所)負責人對本部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負責。
第七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guī)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第八條 本單位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站(辦、所)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站(辦、所)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鎮(zhèn)保密工作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單位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九條 不同站(辦、所)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站(辦、所)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
第十條 本單位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yè)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guī)定辦-理解密手續(xù),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本單位各站(辦、所)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鎮(zhèn)保密工作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jù)和理由。
第十三條 鎮(zhèn)保密工作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