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經信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
(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機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開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程序進行預先審核。
第三條審核的原則是“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未經審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四條審核的重點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政務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試行)》的相關要求。
第五條審核的內容是公開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六條對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由業務股室根據職責分工擬定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經分管領導審核后簽發。必要時,報經局主要領導審批后簽發。需報上級批準的,經批準后予以公開。
第七條對審核不嚴、公開內容失真、造成負面影響以及出現泄密等問題的,由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