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責任,是指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提供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八)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
第六條本制度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