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縣教育體育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工作、生產、生活等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有關政府信息。
第二條 本單位應當切實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及時、妥善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局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本局機關應代為填寫申請書。申請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用途、形式要求等。
第四條 本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審查。對申請內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更改或者補充,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補充的,視為未申請。
第五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局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局機關公開或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五)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果延長答復期限的,經主管領導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六條 申請人選擇以紙質、電子郵件等載體,并通過郵寄、遞送、傳真、網絡傳輸、當面領取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載體和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載體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請人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提供。
第七條 本單位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同時,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應當按照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本單位設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投訴受理機構和監督電話,接受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訴和監督,查處違法或不當行為。
第十條 本制度由縣教育體育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