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行政許可適用于武定縣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申請成立、變更、注銷社會團體的許可申請。
2.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
(1)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2)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3)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4)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4.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1)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它原因中止的。
二、辦理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8年250號)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第七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第十七條: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中止的。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
三、辦理機關
本行政許可辦理機關為武定縣民政局。
四、審批條件
(一)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批準條件: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1)名稱;
(2)住所;
(3)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4)法定代表人;
(5)活動資金;
(6)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二)社會團體變更登記批準條件:
按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作出決議30日內,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三)社會團體注銷登記批準條件: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1)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它原因中止的。
五、申請材料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紙質/電子文件 |
1 | 申請書 | 原件 | 紙質 |
2 |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 原件 | 紙質 |
3 | 驗資報告書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4 | 場所使用權證明 | 原件 | 紙質 |
5 | 擬任責任人和發起人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7 |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 原件 | 紙質 |
8 |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申請表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9 | 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10 | 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表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11 | 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12 | 黨政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審批表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13 | 社會團體章程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14 | 會員名冊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紙質/電子文件 |
1 | 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 | 原件 | 紙質 |
2 |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 原件 | 紙質 |
3 | 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 原件 | 紙質 |
4 | 社會團體負責人變動申請表 | 原件 | 紙質 |
社會團體注銷登記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紙質/電子文件 |
1 | 社會團體法人注銷申請表 | 原件 | 紙質 |
2 | 會議紀要 | 原件 | 紙質 |
3 |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的批文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4 | 財務清算報告 | 原件 | 紙質 |
5 |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本及副本) | 原件 | 紙質 |
6 | 印章、財務憑證 | 原件 | 紙質 |
六、審批證件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七、辦理時限
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法定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八、審批收費
無
九、共同審批與前置審批
無
十、中介服務
(一)社會團體法定代理人離任審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二)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報告審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審計報告。
十一、年審年檢與指定培訓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十二、資質資格
無
十三、審批流程
(一)申請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武定縣民政局503室
(2)網絡提交。無
2.提交時間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網絡提交:條件不具備。
(二)受理
1.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2.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
3.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
(三)審批發證
1.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2.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十四、審批咨詢及進程查詢
(一)咨詢途徑
本行政審批事項為行政相對人提供窗口咨詢、電話咨詢兩種咨詢途徑。
(二)咨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詢
地址:武定縣民政局503室。
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2:00,下午2:30~6:00(法定節假日除外)。
2.電話咨詢
武定縣民政局辦公室電話0878-8715096
3.網上咨詢
無
(三)反饋時限
通過窗口和電話咨詢的,將當場得到回復;
(四)進程查詢
1.窗口咨詢
地址:武定縣民政局503室。
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下午2:30~6:00(法定節假日除外)。
2.電話進程查詢
武定縣民政局辦公室電話0878-8715096
3.網上進程查詢
無
十五、監督檢查
窗口投訴:武定縣民政局503室,電話號碼:0878-8715096,地址:武定縣文化路西段;
電話投訴:0878-8712044。
網上投訴:wudingmz@163.com
信函投訴:武定縣紀檢監察室,通信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