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州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要求,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是指民政局各股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要求公開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的權利。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民政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全局信息公開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具體負責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組織編制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研究制定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設立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電話,管理民政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電子郵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民政局提出的要求獲得政府信息的申請。
第四條 機關各股室負責本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民政局提出的要求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保管、維護和更新本股室的政府信息。各股室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具體負責本股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
第五條 民政局各股室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民政局機關機構設置、職責范圍等組織機構情況;
(二)民政工作動態和部門信息;
(三)主要業務的辦事程序、辦事部門、辦事時間、地點和聯系方式等情況;
(四)主要業務工作的進展、完成情況;
(五)民政事業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完成情況和統計數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開。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民政局各股室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保密檢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報部保密部門審定。
第八條 在民政局機關發文稿紙中設置“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選項,由擬稿人提出意見,簽發人審定。聯合發文是否公開,由主辦單位征求其他會辦單位后確定。
第九條 根據本辦法第五條應當主動公開的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根據內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開:
(一)武定縣人民政府網站;
(二)民政局公告;
(三)武定縣主要新聞媒體;
(四)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民政局法規匯編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六)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或者有關宣傳資料;
(七)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應當主動公開的民政局機關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種或多種形式公開。
第十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各股室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動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首先在民政局公眾信息網站信息公開欄內公開,同時也可采用第九條規定的其他形式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