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依申請公開應堅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級受理和嚴格依法的原則。
第四條申請人可以當面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也可采用電子郵件、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發放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l5個工作日內未作答復的,視作不同意公開。如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依法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已經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獲取途徑。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已經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即時登記,出具登記回執,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二)屬于不予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并告知其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出具《政府信息補正申請通知書》;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應當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第九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行政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答復期限,但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條因申請人原因致使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其申請或者向其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計算,但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聯系申請人,并答復其申請或者向其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該信息存在的實際狀態提供。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本單位受理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依申請工作流程等編入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制定本單位依申請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并報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實施細則要結合本單位職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與工作機制,做到職責明確、措施得當、運行規范。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報告本單位依申請公開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交通運輸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公開政府信息,導致第三方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七條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縣交通運輸局或者縣政府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縣交通運輸局或縣政府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予以調查處理或配合上級行政機關調查處理。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