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審核及保密審查的原則是“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分級審核”、“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第三條 審核及保密審查的重點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關信息公開和保密規定要求。
第四條各股室、局屬有關單位負責對本級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行政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并明確1名領導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各股室、下屬部門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七條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
(二)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三)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或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各股室、局屬有關單位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各股室、局屬有關單位的分管領導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機關信息公開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九條不同股室、局屬有關單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各股室、局屬有關單位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各股室、下屬部門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條各股室、局屬有關單位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各股室、局屬有關單位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對內公開”、“對外公開”、“不公開”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各行政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四條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五條各股室、局屬有關單位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