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動公開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是指凡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三、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局機關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局機關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四、本機關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審計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開后會影響社會正常秩序引起消極后果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五、對下列政府信息,本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機構設置、職責范圍、辦公地點、聯系方式;
(二)局領導成員、局機關各股室主要負責人;
(三)由審計機關實施、監督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四)審計監督的程序、方式、時限、審計處理處罰種類、審計結果公告;
(五)審計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審計計劃;
(六)審計行政復議的辦理機構、依據、條件、期限和程序;
(七)審計工作紀律、服務承諾、群眾監督的途徑和方法等事項;
(八)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九)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監督部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監督部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十二)公開義務人職責范圍內的其它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六、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形式。
(一)縣政府信息公開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以及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等;
(三)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規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后,局機關應在第一時間予以公開,最遲在信息形成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局機關提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九、建立健全局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局機關應當根據《條例》有關規定,把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認真負責地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
十、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局辦公室是信息公開申請指定受理機構,要充分利用縣政府門戶網站、局網站以及行政審批中心窗口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十一、建立健全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十二、建立健全審計局信息發布協調制度。局機關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對信息公開存在爭議的,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確認。
十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備案制度。局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要上報備案。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對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將政府信息公開考評工作納入局機關內部績效考評體系。考評對象違反《條例》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局機關應于每年按照《條例》規定的內容通過多種渠道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十六、建立健全送交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局機關應當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及時向縣政府門戶網站、檔案館送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方便公眾網上查閱和現場查閱。
十七、本規定由武定縣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