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增強我局權力運行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進一步實現我局機關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推進我局政務公開工作的全面開展,以 “依法公開、真實公開、注重實效、有利監督”為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務信息,是指本局在業務工作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擁有的信息。
第三條 本局系統內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本局機關是公開政務信息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務信息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公開政務信息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辦公室和綜統計股是本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負責科室,具體負責組織本局實施本規定。本局要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內部監督,同時要接受個人、社會、上下級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政務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公開政務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和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務信息,不得收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八條 本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除國家規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凡與群眾相關的行政管理事項,原則上都應予以公開。
1、統計部門的職能、職責范圍;
2、統計工作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3、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統計管理登記,統計人員上崗培訓,繼續教育等工作;統計報表發放和上報的法定依據、資格條件、辦事程序、辦理時限、辦理結果等;
5、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的法定依據、種類、標準、程序以及作出處罰、強制措施的事實、理由和管理相對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利等;
6、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7、人事任免及獎懲、公務員錄用;
8、部門預算、部門決算和“三公經費”情況;
9、工作規劃、年度計劃;
10、統計分析、統計年報;
11、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及修改有關情況。
本局對內公開的政務信息,必須經局領導審核批準。
第九條下列政務信息不予公開:
(一)個人隱私;
(二)商業秘密;
(三)國家秘密;
(四)除需要征集公眾意見以外的在審議、討論過程中的政務信息;
(五)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十條 政務信息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待性質或密級確定后,再行決定。
第十一條 應當按公開日期編制年度政務信息目錄,并按時在縣政府網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