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發布的內容
(一)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和縣委、縣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情況;
(二)促進經濟發展、實施商標戰略、合同信用建設、深化政務公開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突出成效;
(三)查處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制假售假、商標廣告監管、反不正當競爭、打擊傳銷等監管執法重大案件情況;
(四)對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的解決意見或采取的措施及工作進展情況;
(五)需向社會公布的重大事項和其它事項。
二、新聞發言人
(一)縣局新聞發言人由一名縣局領導同志擔任,根據授權,新聞發言人代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定點、定時、定人、開放式發布新聞。
(二)由縣局領導指派一名聯絡員,負責與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公室和新聞媒體保持聯系,協調新聞發布會的召開,完成新聞發言人委托的事務。
(三)新聞發言人也可根據情況指定相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協助或代言新聞發布會。
(四)新聞發言人按照確定的新聞發布內容,審閱新聞稿件,確定宣傳口徑,向媒體通報可公開傳播的信息,接受記者采訪。
三、新聞發布的形式
(一)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由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同時可邀請縣局其他領導或有關股室負責人回答記者提問。
(二)新聞通稿。以縣局名義撰寫新聞通稿,通過各類媒體公開發表。
(三)縣局領導或新聞發言人通過媒體發表講話或文章。
(四)新聞發言人代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受記者采訪。
四、新聞發布會的主題及審批程序
(一)各股室、隊、監管所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向分管局領導提出發布主題;
(二)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提請局長辦公會審定通過;
(三)上報縣委宣傳部門批準;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
五、新聞發布稿的形成及審批程序
(一)綜合性新聞稿,由縣局辦公室起草,報局主要領導審批。
(二)專題性新聞稿,由相關股室、隊、監管所起草,報縣局分管領導審批,重要、敏感性稿件報局主要領導審批。
六、工作要求
(一)新聞發布會由聯絡員及相關牽頭單位組織召集,新聞發言人或臨時指定的新聞發布人進行新聞發布。
(二)縣局新聞發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包括協調縣局各股室、隊、監管所辦理新聞發布會申報事宜、籌備新聞發布會、邀請相關新聞單位記者,協調安排記者現場或會后采訪,追蹤媒體報道情況和社會輿論的反映,管理新聞發布檔案等。
(三)新聞發言人、聯絡員及協助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新聞發布制度規定的程序辦事,嚴格遵守新聞宣傳紀律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
(四)新聞發布主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上級部門和縣委、縣政府的決策精神一致。新聞發布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對于發布后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事項,一般不予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