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縣市場監(jiān)管系統(tǒng)在履行職責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各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guī)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第六條 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七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guī)定辦理解密手續(xù),再予以公開。
第八條 局機關的業(yè)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表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九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條 違反有關規(guī)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