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及時、一致,現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辦公室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工作。
第三條 本單位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凡以本單位文號發布的,本單位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第四條 對于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包括本單位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五條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本單位公開該政府信息前,應當以函件等形式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本單位應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七條 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本單位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本單位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內容。
第九條 本單位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在是否公開上存在不同意見時,本單位應報請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