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武定縣應急管理局信息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應急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縣應急管理局各股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局分管領導、辦公室負責保密審查人員對擬公開信息進行逐級保密審查。辦公室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xù)。
第四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審查涉及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還應依據(jù)本單位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公開的,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六條 辦公室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局業(yè)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第七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guī)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四)未經(jīng)制文單位批準,標注有“內部文件(資料)”和“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五)各部門或單位認為不宜公開的內部辦公事項。
第八條 對上網(wǎng)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對擬上網(wǎng)信息中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進行審查;
(二)由辦公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審查意見;
(三)辦公室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審查后報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九條 公開信息前,應當審查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理由,辦公室應當提出信息是否公開的意見以及相應理由。
第十條 各股室與其他部門共同形成的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股室或部門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機關或部門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各股室對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要書面報辦公室。屬于主管業(yè)務方面的,由辦公室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擬公開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三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信息,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guī)定辦理解密手續(xù),再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對制作過程中的公文,應當同步審查該公文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屬性。同步審查意見由公文制作股室提出,經(jīng)本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會同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報領導小組組長確定。
第十五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并妥善保存。文字記載應當載明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不公開信息的依據(jù)或理由、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保密審查責任人的簽章和日期等。公文類信息保密審查的文字記載可體現(xiàn)在公文處理單上。
第十六條 需要報相關部門或者縣保密工作部門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信息的,本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確定的信息文本;
(二)說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公文;
(三)相關部門或者州、縣保密工作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已經(jīng)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信息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辦公室負責保密審查人員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九條 各股室違反有關規(guī)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文件下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