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武定縣應急管理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在受理點獲取《武定縣應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詳見附件);也可在武定縣人民政府網站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復制有效),提出申請;
二、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如果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聯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的時間。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請的,提出申請的時間以郵戳之日為準;
(五)《申請表》要逐項填寫,字跡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每份申請表限填一項申請內容。
三、受理流程
(一)申請人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向局辦公室提出申請,要求獲得有關政府信息。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二)局辦公室收到申請后,應當督促有關股室自登記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的,應當予以當場答復;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加蓋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屬于已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依法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申請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或者不屬于本局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局受理范圍但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機關;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5.申請請求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三)對應當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的事項,任何人申請公開的,應當自收到公開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四)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依申請提供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