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保證公開信息的真實、準確、嚴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現象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三條我局各股室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必要性負責。局辦公室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別進行審查。
第四條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條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條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七條違反本規定,對公開信息保密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及其他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