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規范住房城鄉建設的職責。擬訂住房城鄉建設的地方性相關政策,制定住房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鎮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劃并監督實施。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稽查責任;制定執法稽查的相關制度并指導、監督執行。
(二)承擔規范建筑市場,監督管理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職責;貫徹落實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并監督實施;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并監督執行;組
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和城鎮減排的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節能項目。
(三)承擔建筑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和組織震后恢復重建工作;參與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震后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
(四)承擔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擬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
(五)承擔貫徹實施國家、省、州有關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職責。負責分級管理限額內的建設工程報建、具體指導、監督管理限額內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負責縣級評標專家資格審查和專家庫的管理;負責監督指導縣鄉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
(六)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制度、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指導全縣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七)承擔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職責。擬訂城鎮保障性住房的相關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資金并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加強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承擔棚戶區改造的職責,擬訂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戶區改造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資金并監督實施。
(八)擬訂城市建設政策并指導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運營和應急管理;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和監督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九)承擔規范村鎮建設的職責。指導農村危房改造,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及推廣;指導重點小城鎮建設和特色小鎮建設;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
(十)承擔城鎮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職責。
(十一)配合參與搶險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業管理工作,協助縣政務服務局做好行政許可有關工作。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