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州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調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督促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民族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促進黨和國家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貫徹落實。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宗教關系的工作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關系和宗教關系的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諧。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幫扶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干部人才隊伍、宗教工作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養教育及推薦使用工作。
(八)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城市民族宗教工作,協調城市民族、宗教關系。指導散居少數民族和民族鄉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建設相關工作。承辦武定縣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九)貫徹執行民族教育改革發展中的特殊政策,幫助解決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難。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規劃等工作。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十一)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后備人才。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
(十二)負責民族宗教事務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三)指導鄉(鎮)民族宗教工作,加強同民族鄉、少數民族聚居鄉和宗教工作重點鄉(鎮)的聯系;督促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理職責,防范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破壞活動;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聯系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做好代表人士生活、學習等各項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中共武定縣委、武定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