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全縣統計工作;承擔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職責;建立并管理全縣經濟社會運行宏觀數據庫。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統計改革、統計現代化、統計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建立和完善反映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統計指標和統計管理體系;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組織實施縣域經濟發展考核數據的審核、匯總和測算,考核工作的協調、數據收集、監測結果的抽查和復核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普查及專項調查工作;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普查和調查方面的統計數據并進行統計分析。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游、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鄉鎮、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八)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協助縣行政審批局做好行政許可有關工作。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和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
(九)建立并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實施統計數據聯網直報,指導全縣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管理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組織并管理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統計干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鄉鎮由中央、省、州和縣級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
(十一)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