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林業、草原及其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并統一發布有關信息。承擔林業和草原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全縣森林采伐限額,經州批準后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組織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國家級、省級公益林區劃審核、報批,指導公益林管理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監督實施,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標準規范,組織建立濕地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保護與修復、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組織開展國家公園的區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負責森林旅游發展的規劃、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及產業發展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林業和草原發展、維護林業和草原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和草原承包經營工作。指導監督林下經濟發展。負責退耕(牧)還林還草和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貫徹國家和省、州林業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等產業政策措施,擬訂相關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有關工作。
(九)組織、協調、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監督森林和草原生態體系建設。
(十)組織、協調、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公安工作,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公安隊伍,指導相關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有關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集體)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災害統計評估及恢復重建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的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經濟運行分析。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宣傳和外事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協助縣行政審批局做好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縣林草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綠化,保障生態安全。按照國家和省、州統一部署,參與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范和歸并整合,建設統一規范高效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十七)與縣市場監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林草局負責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從馴養繁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縣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縣市場監管局對發現的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或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十八)將獅子山州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縣萬松山國有林場、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縣營林工作站等縣林草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除行政執法職能外的其他行政職能劃歸縣林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