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查處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體性事件,防范和打擊各種破壞活動。
(二)依法查處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全縣社會治安秩序;組織、參與偵查和處置重特大案件、重特大治安事件、暴力恐怖事件和騷亂;負責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三)維護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交通警衛,處理交通事故;依法對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管理。
(四)組織指導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制定并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絡安全措施和技術防范,查處公共信息網絡安全違法犯罪案件。
(六)負責組織、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和刑事案件;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防范、安全保衛;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負責經濟犯罪防范和偵查工作,研究、分析經濟犯罪動態,指導金融、財稅等部門防范經濟犯罪工作。
(八)負責偵破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以及易制毒化學品的犯罪案件;組織開展禁種、禁吸毒品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物品;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武定縣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一)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確保被警衛人員、目標及設施的安全。
(十二)負責全縣公安隊伍思想、組織、文化和作風建設,按照干管權限考察、任免和推薦干部;協助縣委組織部開展公安局領導干部的考核、任免和交流等工作;負責宣傳、民警教育培訓、獎懲、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工作。
(十三)承辦武定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