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傳貫徹中央和省、州、縣黨委政府“三農”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按照縣政府和上級社的要求,擬訂全縣供銷合作社和合作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指導全縣供銷合作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二)根據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和農副產品的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承接和指導各基層供銷合作社承擔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務和其他任務。
(三)負責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指導、扶持和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向縣委、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合作社的意見與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負責武定縣農村現代流通網絡體系的規劃、建設,組織農村現代商品流通,滿足農民的生產生活需要。
(五)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管理運營本級社有資產,采取科學有效的方式加強經營管理,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并按出資額,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
(六)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建設,改善經營管理,協調社員之間的關系,發揮群體聯合優勢。
(七)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推進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建設,開拓城鄉市場,參與和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
(八)組織開展對社員和職工的教育與培訓,為全縣合作經濟組織提供信息服務。
(九)對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學科或業務范圍內的全縣社會團體,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
(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州供銷合作社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