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的政策法規,負責制定政務服務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研究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的改革與發展問題。負責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的協調和指導。負責領導和管理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二)貫徹落實上級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和行政審批政策法規,制定和完善行政審批有關制度。組織協調“放管服”改革工作。負責統籌推進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各項任務。
(三)負責行政審批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和涉及行政審批的信息公開等工作。組織編制行政審批辦理流程、審核標準和規則并組織實施。負責從縣級部門劃入的行政許可事項(以雙方簽訂劃轉備忘錄為準)辦理所需的受理、審查、決定、審批、送達,對行政審批行為及后果承擔相關責任。
(四)負責協調縣級部門劃入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的現場勘查、聯合驗收、技術論證和社會聽證等工作。依法依規協調有關事項的競拍、聯合會審等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縣級部門集中辦理進駐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對服務質量、服務效率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負責縣級政務服務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制定各項制度、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對進駐窗口的協調管理和服務,組織對窗口及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和考核;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政務服務工作。
(七)負責全縣電子政務管理;負責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和管理,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
(八)負責招標投標交易活動,搭建交易服務平臺、提供服務并實施綜合現場監督管理。
(九)規范中介超市的運行管理,對中介超市選取的中介機構服務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管理。規范縣內進駐中介超市中介機構執業行為。承擔中介超市的日常監督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對綜合評標專家庫進行資源整合;負責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的代理機構及評標專家的管理。
(十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的投訴和舉報。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