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2號,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和《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云南省公安廳關于貫徹執行〈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民宗聯發〔2015〕15號)規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與繼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與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的民族成份無關。
按年齡段區分,民族成份變更有下列兩種情形:
一、如果您年齡未滿18周歲,且有下列三種情況任意一條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例如:父親漢族,母親彝族,孩子登記為漢族,父母離婚后,孩子歸母親撫養,則可以申請變更為彝族。
(二)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例如:父親漢族,母親苗族,孩子登記為漢族,父母離婚后,孩子歸母親撫養,母親再婚,繼父為傈僳族,則可以申請變更為傈僳族。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例如:孩子漢族,養父傣族,經收養后,則可以申請變更為傣族。
注意:0至16周歲之間,由撫養方或養父母提出變更申請;16至18周歲之間的,撫養方或養父母應征求公民本人意見后,再提出變更申請。
二、如果您年齡已滿18周歲,且不超過20周歲,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與繼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例如:年滿19周歲,民族登記為漢族,父親漢族,母親回族,則可以申請變更為回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