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特殊條件:
1.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2.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3.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和“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