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兒出生后,新生兒父母應當及時按照隨父隨母自愿原則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嬰兒戶口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1.嬰兒父母共同書面申請;
2.嬰兒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出生醫學證明》。
無結婚證非婚生育,申請隨母落戶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陳述情況說明;申請隨父落戶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陳述情況說明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鑒定書;夫妻離異的,需一并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符合《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條件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新生兒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應當在父母共同書面申請中予以明確確認。
(二)辦結時限:6周歲以下當場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