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的有效開展,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州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主體: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屬各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單位機構設置、職能、審批事項、服務事項及相應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以外,凡是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各類事項均屬對外公開范疇。對暫時不宜公開或不能公開的,要進行審核并說明理由,報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縣屬各部門應當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類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有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二)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十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十五)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州、縣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八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方式。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或者政府公開發行的其他刊物;
(三)新聞發布會;
(四)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和政務服務中心的查閱點;
(五)政務信息查詢“96128”專線、信息公告欄、“政務信息島”電子信息屏;
(六)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七)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并向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和政務服務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根據主動公開的內容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