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有效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種類包括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同級監察機關或者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未按照規定的公開范圍和期限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要求編制、公開或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對申請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拖延辦理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對社會評議后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政府信息,未經批準發布的;
(九)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本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本級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予以調查處理。
第七條 行政機關和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處理決定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