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稅務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稅務信息公開權利人(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依照本辦法規定享有要求稅務信息公開、獲取稅務信息的權利。
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武定縣稅務局是信息公開義務人(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公開本單位所掌握的稅務信息,提供稅務信息的義務。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稅務信息,是國家稅務總局武定縣稅務局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是公開義務人掌握的、與公開權利人相關的內容。
第五條稅務信息應以主動公開方式或者依申請方式提供,稅務信息公開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依法不得公開的特殊事項外,一律予以公開。
稅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規范、完整統一、及時準確、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利于監督的原則。
納稅人申請獲得稅務信息時,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他人隱私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稅務信息公開要充分利用全州國稅系統已有的信息平臺、網絡等先進技術和設備進行。
第七條公開義務人應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稅務信息:
(一)公開義務人的行政職能、職責范圍、機構設置、辦公地址及聯系電話;
(二)稅收依據與規范性文件;
(三)辦稅流程、征管規定、涉稅申請文書及表格等;
(四)稽查工作流程等稽查信息;
(五)定期定額征收戶稅收核定、個體工商戶核定依據和程序,并逐步公開核定結果;
(六)重大稅收違法案件;
(七)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情況;
(八)法律救濟渠道及文明服務承諾;
(九)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要求或公開義務人認為應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欠稅信息的公開工作另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對下列信息公開義務人依照公開權利人的申請進行公開:
(一)特定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信息;
(二)特定納稅人繳稅的情況;
(三)特定納稅人的減免稅情況;
(四)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確定公開權利人可通過申請方式獲取的其他稅務信息。
公開義務人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況進行提供,不承擔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的義務。
第九條下列稅務信息一般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信息將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信息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與稅務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確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以上信息,如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可以向特定對象公開,或(二)、(三)、(四)項所列信息的權利人、相關當事人書面同意公開的,公開義務人仍應向公開權利人公開。
第十條公開權利人要求提供的稅務信息含有不予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武定縣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解決稅務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第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武定縣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縣局機關實施稅務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負責以下稅務信息公開的工作:
(一)對上級機關下發的以及本機關產生的稅務信息進行主動公開;
(二)受理和處理公開權利人通過文件交換形式向本機關提出的稅務信息公開申請;
(三)組織編制及維護、更新稅務信息指南和稅務信息公開目錄;
(四)對本機關有關部門的保管、維護、更新稅務信息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五)對下級公開義務人的稅務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六)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縣局機關各職能部門按業務主管范圍,協助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稅務信息。對稅務信息指南、稅務信息公開目錄中已變更的內容,應及時通知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便對相關內容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武定縣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