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云南武定產業園區管委會、中央省州駐武各單位:
《武定縣房地產去庫存十條措施》已經十五屆縣委第124次常委會會議、十八屆縣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武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房地產去庫存十條措施
根據《關于進一步促進云南省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推進云南省商品房去庫存的若干意見》,為進一步推動武定縣五證齊全的商品房供需平衡,實現武定縣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在嚴格執行中央、省、州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的基礎上,制定以下措施。
一、實施“政企雙補”政策。凡在武定縣購買五證齊全的新建商品住房的,由財政給予購房成交總價1.5%的補貼,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購房總價2%+1萬元的讓利。購房時二孩家庭財政給予0.5萬元的補貼,三孩家庭財政給予1萬元的補貼,二孩、三孩家庭認定應符合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國家生育政策;購買并辦理不動產權證新建車庫(車位),財政給予每個0.2萬元的補貼。(責任單位: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衛生健康局、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縣自然資源局)
二、實施團購優惠政策。購買人在武定縣同一房地產企業一次性團購3套及以上五證齊全的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產企業給予每套不少于購房總價2%的優惠。(責任單位: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三、實施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補貼政策。納入自然資源部核準的云南省因地質災害避險搬遷項目庫(2024—2026)中的武定縣轄區內地質災害避險搬遷戶購買五證齊全的新建商品住房,除享受中央、省州規定的補助外,縣財政再給予每戶1萬元購房補貼。(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四、實施人才購房補貼政策。2022年9月1日以后從國內外引進的博士、碩士人才入職我縣轄區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購買五證齊全的新建商品住房,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的購房補貼。(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以上第一、二、三、四條政策可疊加享受補貼,每套住房財政補貼金額不超過15萬元。
五、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一是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武定縣市場重新購買五證齊全的新建商品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體按照《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執行。二是從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的,統一按1%的稅率繳納契稅。(責任單位:縣稅務局)
六、實施“購房可入學”政策。購買五證齊全的新建商品住房后,其子女滿6周歲時,教育部門按監護人提供的商品房不動產權登記證或經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的購房合同原件就近或相對就近的原則統籌安排就讀一年級。(責任單位:縣教育體育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獅山鎮人民政府)
七、充分發揮融資協調機制作用。推動符合“白名單”條件的項目“應進盡進”,協調商業銀行對合規“白名單”項目“應貸盡貸”,滿足在建項目合理融資需求。(責任單位: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武定金融監管支局、縣級金融機構)
八、提升預售資金使用效率。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間,上個月無工程款支付拖欠投訴和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的開發項目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時,允許使用監管賬戶里的全部資金用于本地在建地產項目建設。排查認定的涉險房地產項目不在此優化預售資金監管范圍內。(責任單位: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武定金融監管支局、縣級金融機構)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是發揮住房公積金政策優勢。單職工家庭最高貸款額度70萬元,雙職工家庭最高貸款額度100萬元。5年內未使用過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可上浮10%。二孩家庭最高貸款額度上浮20%,5年內未使用過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可再上浮10%。三孩及以上家庭最高貸款額度上浮30%,5年內未使用過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可再上浮10%。異地繳存職工購房可申請公積金貸款,享受我縣繳存職工同等貸款政策。二是降低房貸利率、首付比例。各商業銀行落實新增及存量貸款利率下調政策,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不再區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統一降為15%。(責任單位:州住房公積金中心武定管理部、武定金融監管支局、縣級金融機構)
十、確保補貼政策惠及群眾。房地產及相關企業應當誠信經營,禁止惡意漲價,惡意炒作,確保政策窗口期政策落地見效。(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稅務局)
本措施自2024年11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5日,具體解釋工作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