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規〔2019〕2號)第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應重新申請燃氣經營許可:1.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等發生變化的;2.燃氣經營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重新申請燃氣經營許可應當符合首次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條件。
1.予以重新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條件
(1)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
(2)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a.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
b.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有關標準。
(3)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a.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氣、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
b.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并依法備案。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設施設備(含用戶設施)安全巡檢、檢測制度,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燃氣安全宣傳制度等。
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質量保障和安全用氣服務制度等。
(6)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a.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未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以上人員均應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b.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等相關管理人員。以上人員均應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c.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限于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瓶裝燃氣送氣工。最低人數應滿足: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萬戶以下的,每2500戶不少于1人;10萬戶以上的,每增加2500戶增加1人;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00戶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戶以上不到1萬戶的,每800戶1人;1-5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10人;5-10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8人;10萬戶以上每增加1萬戶增加5人;
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其他類型燃氣經營企業人員及數量配備以及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類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不予批準重新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批準的條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條的要求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