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包括以下7類:
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統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已記載父親、母親、配偶信息的,由受理業務民警查詢證明;
2.通過《出生醫學證明》、《收養登記證》、《事實收養公證書》、《結婚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等證照或文件證明;
3.業務受理民警通過翻閱(查詢)歷史戶籍檔案(信息)能夠證明歷史戶成員關系的,由業務受理民警查詢證明;
4.由群眾提供歷史(現用)居民戶口簿證明;
5.由公證機構出具的《親屬關系公證書》證明;
6.由有資質的親子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書證明;
7.通過政府間信息共享可查詢到《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等信息的,由受理業務民警查詢證明。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包括以下8類:
1.不動產權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
2.經住建部門網簽備案的合法購房合同、交款發票;
3.回遷安置協議;
4.回遷安置選房交房確認書;
5.二手房不動產登記受理通知書;
6.蓋有銀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復印件;
7.房屋檔案摘抄表;
8.銀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貸款證明。
(三)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包括以下9類:
1.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書;
2.同意錄用為公務員的文件(登記表);
3.事業單位聘用批復(登記表);
4.組織(人社)部門出具的各類人才引進或調動文件;
5.公共人才服務機構出具的調整調令或引進通知;
6.中央駐滇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內部調動文件;
7.工商營業執照;
8.納稅證明;
9.銀行流水賬單。
(四)戶政窗口民警受理戶口登記事項后,需要社區(駐村)民警調查核實的,調查核實期不計入審批辦結時限。調查核實期為3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特殊的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五)居民戶口簿遺失的,陳述情況后不查驗居民戶口簿;戶口登記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戶、集體戶中的人員,辦理戶籍業務時,不查驗居民戶口簿。未申領居民身份證人員辦理戶籍業務時,不查驗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過期、遺失的,陳述情況后不查驗居民身份證。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履行通告程序后,暫停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戶口遷移業務。州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履行通告程序后,暫停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全類戶籍業務。
(七)未盡事項,請至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戶政窗口咨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