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各全縣性社會團體、縣級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云南省社會組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縣民政局將組織開展全縣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2024年度檢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
2024年6月30日前經武定縣行政審批局批準成立登記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年檢時間
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2025年7月31日24時前參加社會組織年度檢查,逾期年檢系統將關閉,不再受理年檢。
三、年檢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內部建設情況;
(三)業務活動情況;
(四)財務會計報告;
(五)接受管理監督情況;
(六)工作報告;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四、年檢方式及工作流程
(一)年檢方式。各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錄“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填報有關年檢內容(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于2025年7月31日前提交),年檢工作實行全流程網上填報審核(不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紙質年檢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并結合日常監管、年度抽查審計、等級評估、信訪查處等情況進行綜合審核,予以相應年檢結論。
根據工作需要,登記管理機關可要求參檢全縣性社會組織提交有關事項的情況說明或必要的補充材料。
(二)年檢工作流程。通過“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https://ynmz.yn.gov.cn/shzz/#/)辦理。具體填報步驟見“年度檢查填報指南”(詳見附件2)。
五、年檢結論
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被確定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一)社會團體
1.社會團體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如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將確定為“不合格”,同時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社會團體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罰則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未按規定建立黨組織或開展黨建工作的;
(2)未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
(4)無特殊情況,未按照章程規定按期換屆的;
(5)主要負責人違反規定超齡、超屆任職的;
(6)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章程核準、負責人備案手續的;
(7)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8)違規設立或者管理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
(9)未按規定制定、修改會費標準的;
(10)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1)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12)違反規定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13)不具備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的;
(14)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5)未按時在“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上傳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且未按時完成補正,或者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對問題進行整改的;
(16)不按規定接受或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17)2024年度發生違法違規事項被相關政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
(18)牽頭成立非法社會組織或者與非法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
(19)未遵守非營利活動準則的;
(20)未完成上年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1)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22)2024年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23)違反規定使用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的;
(2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行為的。
3.未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上述違規情況或情節輕微已及時糾正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
1.民辦非企業單位內部管理規范,嚴格按照章程進行內部治理和開展活動,未發現存在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2.民辦非企業單位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1)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2)未按要求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3)不具備法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基本條件的,包括沒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年末凈資產為負數等情形;
(4)未遵守非營利活動準則的;
(5)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6)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7)不按照章程規定進行活動的,包括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未按期進行理事、監事換屆等情形;
(8)無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動場所的;
(9)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11)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12)設立分支機構的;
(13)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14)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6)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7)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8)未按時在“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上傳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對問題進行整改的;
(19)負責人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超屆任職的,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負責人備案的;
(20)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行為的。
3.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如發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相關要求
(一)開展社會組織年檢,是法律賦予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職責,是社會組織應承擔的法律義務,也是政府部門對社會組織進行規范管理的行為。各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年檢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審核親自把關,并落實專人具體負責,嚴格按照年檢相關要求,認真細致、如實填報上傳年檢有關材料,確保年度檢查報告精準,不錯報、不漏項。
(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需上傳《202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其他社會團體可不提交《202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所有參檢對象須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線上報送,接受年度檢查。凡在年檢中弄虛作假的,將依法處理。逾期未參加年檢的,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各全縣性社會組織參加年檢情況,武定縣民政局將依法在門戶網站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年檢結論以公告為準,各參檢社會組織應在年檢公告發布后及時持登記證書(副本)到縣民政局辦公樓303辦公室(社會組織和慈善管理股)加蓋年檢印鑒。
縣民政局聯系人及電話:宋老師,15125902324;年檢技術支持聯系人及咨詢電話:朱老師,0871—65739980。
附件:1.年度檢查填報指南
2.參加2024年度檢查的全州性社會組織名冊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縣級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各全縣性社會團體、縣級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云南省社會組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縣民政局將組織開展全縣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2024年度檢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
2024年6月30日前經武定縣行政審批局批準成立登記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年檢時間
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2025年7月31日24時前參加社會組織年度檢查,逾期年檢系統將關閉,不再受理年檢。
三、年檢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內部建設情況;
(三)業務活動情況;
(四)財務會計報告;
(五)接受管理監督情況;
(六)工作報告;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四、年檢方式及工作流程
(一)年檢方式。各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錄“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填報有關年檢內容(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于2025年7月31日前提交),年檢工作實行全流程網上填報審核(不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紙質年檢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并結合日常監管、年度抽查審計、等級評估、信訪查處等情況進行綜合審核,予以相應年檢結論。
根據工作需要,登記管理機關可要求參檢全縣性社會組織提交有關事項的情況說明或必要的補充材料。
(二)年檢工作流程。通過“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https://ynmz.yn.gov.cn/shzz/#/)辦理。具體填報步驟見“年度檢查填報指南”(詳見附件2)。
五、年檢結論
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被確定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一)社會團體
1.社會團體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如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將確定為“不合格”,同時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社會團體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罰則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未按規定建立黨組織或開展黨建工作的;
(2)未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
(4)無特殊情況,未按照章程規定按期換屆的;
(5)主要負責人違反規定超齡、超屆任職的;
(6)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章程核準、負責人備案手續的;
(7)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8)違規設立或者管理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
(9)未按規定制定、修改會費標準的;
(10)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1)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12)違反規定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13)不具備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的;
(14)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5)未按時在“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上傳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且未按時完成補正,或者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對問題進行整改的;
(16)不按規定接受或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17)2024年度發生違法違規事項被相關政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
(18)牽頭成立非法社會組織或者與非法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
(19)未遵守非營利活動準則的;
(20)未完成上年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1)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22)2024年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23)違反規定使用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的;
(2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行為的。
3.未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上述違規情況或情節輕微已及時糾正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
1.民辦非企業單位內部管理規范,嚴格按照章程進行內部治理和開展活動,未發現存在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2.民辦非企業單位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1)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2)未按要求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3)不具備法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基本條件的,包括沒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年末凈資產為負數等情形;
(4)未遵守非營利活動準則的;
(5)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6)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7)不按照章程規定進行活動的,包括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未按期進行理事、監事換屆等情形;
(8)無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動場所的;
(9)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11)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12)設立分支機構的;
(13)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14)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6)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7)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8)未按時在“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上傳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對問題進行整改的;
(19)負責人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超屆任職的,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負責人備案的;
(20)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行為的。
3.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如發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相關要求
(一)開展社會組織年檢,是法律賦予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職責,是社會組織應承擔的法律義務,也是政府部門對社會組織進行規范管理的行為。各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年檢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審核親自把關,并落實專人具體負責,嚴格按照年檢相關要求,認真細致、如實填報上傳年檢有關材料,確保年度檢查報告精準,不錯報、不漏項。
(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需上傳《202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其他社會團體可不提交《202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所有參檢對象須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線上報送,接受年度檢查。凡在年檢中弄虛作假的,將依法處理。逾期未參加年檢的,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各全縣性社會組織參加年檢情況,武定縣民政局將依法在門戶網站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年檢結論以公告為準,各參檢社會組織應在年檢公告發布后及時持登記證書(副本)到縣民政局辦公樓303辦公室(社會組織和慈善管理股)加蓋年檢印鑒。
縣民政局聯系人及電話:宋老師,15125902324;年檢技術支持聯系人及咨詢電話:朱老師,0871—65739980。
附件:1.年度檢查填報指南
2.參加2024年度檢查的全州性社會組織名冊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縣級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各全縣性社會團體、縣級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云南省社會組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縣民政局將組織開展全縣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2024年度檢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
2024年6月30日前經武定縣行政審批局批準成立登記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年檢時間
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2025年7月31日24時前參加社會組織年度檢查,逾期年檢系統將關閉,不再受理年檢。
三、年檢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內部建設情況;
(三)業務活動情況;
(四)財務會計報告;
(五)接受管理監督情況;
(六)工作報告;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四、年檢方式及工作流程
(一)年檢方式。各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錄“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填報有關年檢內容(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于2025年7月31日前提交),年檢工作實行全流程網上填報審核(不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紙質年檢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并結合日常監管、年度抽查審計、等級評估、信訪查處等情況進行綜合審核,予以相應年檢結論。
根據工作需要,登記管理機關可要求參檢全縣性社會組織提交有關事項的情況說明或必要的補充材料。
(二)年檢工作流程。通過“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https://ynmz.yn.gov.cn/shzz/#/)辦理。具體填報步驟見“年度檢查填報指南”(詳見附件2)。
五、年檢結論
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被確定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一)社會團體
1.社會團體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如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將確定為“不合格”,同時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社會團體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罰則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未按規定建立黨組織或開展黨建工作的;
(2)未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
(4)無特殊情況,未按照章程規定按期換屆的;
(5)主要負責人違反規定超齡、超屆任職的;
(6)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章程核準、負責人備案手續的;
(7)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8)違規設立或者管理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
(9)未按規定制定、修改會費標準的;
(10)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1)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12)違反規定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13)不具備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的;
(14)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5)未按時在“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上傳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且未按時完成補正,或者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對問題進行整改的;
(16)不按規定接受或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17)2024年度發生違法違規事項被相關政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
(18)牽頭成立非法社會組織或者與非法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
(19)未遵守非營利活動準則的;
(20)未完成上年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1)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22)2024年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23)違反規定使用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的;
(2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行為的。
3.未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上述違規情況或情節輕微已及時糾正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
1.民辦非企業單位內部管理規范,嚴格按照章程進行內部治理和開展活動,未發現存在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2.民辦非企業單位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1)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2)未按要求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3)不具備法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基本條件的,包括沒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年末凈資產為負數等情形;
(4)未遵守非營利活動準則的;
(5)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6)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7)不按照章程規定進行活動的,包括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未按期進行理事、監事換屆等情形;
(8)無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動場所的;
(9)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11)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12)設立分支機構的;
(13)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14)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6)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7)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8)未按時在“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上傳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對問題進行整改的;
(19)負責人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超屆任職的,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負責人備案的;
(20)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行為的。
3.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如發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相關要求
(一)開展社會組織年檢,是法律賦予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職責,是社會組織應承擔的法律義務,也是政府部門對社會組織進行規范管理的行為。各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年檢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審核親自把關,并落實專人具體負責,嚴格按照年檢相關要求,認真細致、如實填報上傳年檢有關材料,確保年度檢查報告精準,不錯報、不漏項。
(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需上傳《202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其他社會團體可不提交《202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所有參檢對象須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線上報送,接受年度檢查。凡在年檢中弄虛作假的,將依法處理。逾期未參加年檢的,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各全縣性社會組織參加年檢情況,武定縣民政局將依法在門戶網站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年檢結論以公告為準,各參檢社會組織應在年檢公告發布后及時持登記證書(副本)到縣民政局辦公樓303辦公室(社會組織和慈善管理股)加蓋年檢印鑒。
縣民政局聯系人及電話:宋老師,15125902324;年檢技術支持聯系人及咨詢電話:朱老師,0871—65739980。
附件:1.年度檢查填報指南
2.參加2024年度檢查的全州性社會組織名冊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縣級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各全縣性社會團體、縣級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云南省社會組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縣民政局將組織開展全縣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2024年度檢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
2024年6月30日前經武定縣行政審批局批準成立登記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年檢時間
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2025年7月31日24時前參加社會組織年度檢查,逾期年檢系統將關閉,不再受理年檢。
三、年檢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內部建設情況;
(三)業務活動情況;
(四)財務會計報告;
(五)接受管理監督情況;
(六)工作報告;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四、年檢方式及工作流程
(一)年檢方式。各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錄“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填報有關年檢內容(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于2025年7月31日前提交),年檢工作實行全流程網上填報審核(不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紙質年檢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并結合日常監管、年度抽查審計、等級評估、信訪查處等情況進行綜合審核,予以相應年檢結論。
根據工作需要,登記管理機關可要求參檢全縣性社會組織提交有關事項的情況說明或必要的補充材料。
(二)年檢工作流程。通過“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https://ynmz.yn.gov.cn/shzz/#/)辦理。具體填報步驟見“年度檢查填報指南”(詳見附件2)。
五、年檢結論
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被確定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一)社會團體
1.社會團體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如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將確定為“不合格”,同時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社會團體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罰則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未按規定建立黨組織或開展黨建工作的;
(2)未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
(4)無特殊情況,未按照章程規定按期換屆的;
(5)主要負責人違反規定超齡、超屆任職的;
(6)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章程核準、負責人備案手續的;
(7)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8)違規設立或者管理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
(9)未按規定制定、修改會費標準的;
(10)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1)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12)違反規定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13)不具備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的;
(14)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5)未按時在“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上傳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且未按時完成補正,或者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對問題進行整改的;
(16)不按規定接受或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17)2024年度發生違法違規事項被相關政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
(18)牽頭成立非法社會組織或者與非法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
(19)未遵守非營利活動準則的;
(20)未完成上年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1)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22)2024年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23)違反規定使用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的;
(2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行為的。
3.未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上述違規情況或情節輕微已及時糾正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
1.民辦非企業單位內部管理規范,嚴格按照章程進行內部治理和開展活動,未發現存在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2.民辦非企業單位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1)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2)未按要求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3)不具備法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基本條件的,包括沒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年末凈資產為負數等情形;
(4)未遵守非營利活動準則的;
(5)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6)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7)不按照章程規定進行活動的,包括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未按期進行理事、監事換屆等情形;
(8)無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動場所的;
(9)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11)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12)設立分支機構的;
(13)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14)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6)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7)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8)未按時在“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上傳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對問題進行整改的;
(19)負責人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超屆任職的,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負責人備案的;
(20)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行為的。
3.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如發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相關要求
(一)開展社會組織年檢,是法律賦予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職責,是社會組織應承擔的法律義務,也是政府部門對社會組織進行規范管理的行為。各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年檢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審核親自把關,并落實專人具體負責,嚴格按照年檢相關要求,認真細致、如實填報上傳年檢有關材料,確保年度檢查報告精準,不錯報、不漏項。
(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需上傳《202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其他社會團體可不提交《202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所有參檢對象須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線上報送,接受年度檢查。凡在年檢中弄虛作假的,將依法處理。逾期未參加年檢的,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各全縣性社會組織參加年檢情況,武定縣民政局將依法在門戶網站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年檢結論以公告為準,各參檢社會組織應在年檢公告發布后及時持登記證書(副本)到縣民政局辦公樓303辦公室(社會組織和慈善管理股)加蓋年檢印鑒。
縣民政局聯系人及電話:宋老師,15125902324;年檢技術支持聯系人及咨詢電話:朱老師,0871—65739980。
附件:1.年度檢查填報指南
2.參加2024年度檢查的全州性社會組織名冊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