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教育體育局按照《云南省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要求,建立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系統的維護管理,從嚴規范學生學籍建立、轉學、緩學、休學、 復學、 退學等學籍變更程序,及時更新學籍系統數據,做到信息準確、手續齊全、標注及時。嚴格落實“籍隨人走、人籍一致”要求。
1.建立新生學籍。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 人籍一致”,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之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2.規范辦理轉學、休學、緩學等學籍異動手續
1、轉學。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部隊換防、人才引進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學校就讀者準予轉學。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填寫《云南省中小學學生轉學申請表》向轉入學校、轉入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學生轉學原則生在學期結束和新學期開學3周內辦理相關手續,每學期中途和畢業年級原則上不準轉學。新生注冊后一學年內,不得在城區學校辦理學生互轉手續。
2、休學和復學。學生因身體狀況無法堅持正常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家長或監護人可以憑學校教務處批準的假條在病假之日起滿三個月后,到學校填寫書面申請并附縣級以上公立醫院的《病情證明》、《住院發票》原件及復印件1份教學校通過學籍網上傳辦理。休學復學堅持“嚴控比例、休復平衡、規范審核、網絡辦理”的原則(先“國網”審核后“省網”審核),紙質材料由學校存檔備查。休學期滿可申請復學,嚴禁利用休學進行變相留級。畢業年級下學期不得辦理休學手續。
3、緩學。凡是年滿6周歲兒童必須讀一年級。因健康原因不能入學的,監護人必須持戶口簿和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證明到縣教體局或者經小學報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緩學手續。
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當年8月31日止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必須依法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因應身體健康原因不具備上學條件的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在讀學生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或連續3個月以上請假的,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教育部門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學生休學期一般為半年至一年。休學期滿后,由學生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后,方可復學。學生復學后,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需休學者,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在校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退學:已超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因病因事準予休學除外),學生法定監護人申請離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