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尚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居民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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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91532329MA6MWUE546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獅山鎮舊城社區馬豆溝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湯尚國
2018年8月3日,武定縣環境保護局接到投訴舉報稱馬豆溝村建有一食品加工企業,排放廢水,產生惡臭等環境問題。2018年8月3日15 時許我監察人員對你公司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生產廢水經沉淀池沉淀后通過山箐直接排放到河里。
2.廠區外側露天堆存大量生產廢棄物(蒜皮),未落實“三防”措施,生產廢棄物經雨水沖刷及浸泡后所產生的廢水直接向外環境排放。
以上事實,有武定縣環境監察大隊現場檢查(勘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武環罰告字[2018]10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放棄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七)款的規定,同時,根據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經我局案件審核小組綜合研判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1.處罰款30000元(大寫叁萬元整);
2.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武定縣農村信用聯社戶名:武定縣環境保護局 賬號:0500006425472012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