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眾鑫經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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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定縣高橋鎮花喬村委會永兆中村豹子箐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永軍
2018年7月6日武定縣環保局接中央第六環境保護督察組轉辦的舉報材料反映“武定縣高橋鎮花喬村委會永兆中村豹子箐眾鑫石料廠在生產過程中灰塵彌漫,影響村民生活”。我局于2018年07月06日13時許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廠區內露天堆放大量成品碎石、公分石、石粉,均未采取遮蓋防塵防護措施。2.石料鏟裝過程中產生揚塵。3.廠區運輸道路上機械設備運輸過程中產生揚塵。4.產品在外售運輸中,部分車輛未加蓋篷布有石料顛撒現象發生。5.未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備案工作。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我局于2018年7月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武環罰告字〔2018〕09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放棄申辯權(聽證申請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第三款之規定。經我局案件審核領導小組討論,綜合研判,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
1.按照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要求改正違法行為;
2.罰款30000元(大寫叁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武定縣農村信用聯社 戶名: 武定縣環境保護局
賬號:\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楚雄州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