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武定縣城區域內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地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或在申請地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對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
(二)收入標準: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對象,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392元,超過兩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392元(計算原則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實際人數乘以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計算。),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為持有《低保領取證》的城鎮低收入家庭,并享受民政部門城鎮低保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持有申請地營業執照和主管稅務部門證明1年,或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申請地居住1年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含新農合)其中一項即可)、住房公積金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縣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狀況、物價指數等因素,定期調整住房困難、收入條件等具體標準,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