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退還公告
武定縣礦山企業:
按照楚雄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轉發《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做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清退相關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現將保證金退還工作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退還范圍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正在生產的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過期(廢止)已完成礦山治理恢復的礦山企業。
二、退還辦法
1、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正在生產的礦山企業,攜帶采礦許可證副本、保證金票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專戶、身份證明到縣自然資源局辦理退還手續。
2、采礦許可證過期(廢止)已完成礦山治理恢復的礦山企業,攜帶治理恢復驗收文件等材料、保證金票據、身份證明到縣自然資源局辦理退還手續。
三、退還原則
采礦許可證過期(廢止)未完成礦山治理恢復或治理恢復責任主體已滅失的礦山,保證金不予退還,由縣財政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四、退還時限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正在生產的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過期(廢止)已完成礦山治理恢復的礦山企業,于2019年10月3日以前完成退還手續。超過規定時限未進行申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工作要求
1、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正在生產的礦山企業,請于10月3日前到我局辦理退還手續,超過期限不再受理。
2、采礦許可證過期(廢止)已完成礦山治理恢復的礦山企業,請于10月5日前提交驗收文件等材料,超過期限按自動放棄處理。
特此公告。
武定縣自然資源局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