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武定縣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武定縣人民政府組織擬定了《武定縣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圍及現狀
該批次用地擬征收武定縣獅山鎮永寧村民委員會白邑第一村民小組;舊城社區居民委員會上舊城居民小組、下舊城居民小組的集體土地。土地總面積合計3.3768公頃,農用地3.3768公頃(耕地3.3184公頃,其中水田2.7440公頃、旱地0.5744公頃;其他農用地0.0584公頃);建設用地0公頃;未利用地0公頃。
二、征收目的
本次擬征收土地擬用于武定縣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三)款市政公用類公共事業建設需要的規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補償安置標準和情況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區片綜合地價是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本項目土地補償標準按照《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公布實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云自然資〔2023〕169號)標準執行。
(二)本次擬征收土地不涉及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
(三)本次擬征收土地位置、權屬、地類、面積等信息以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四、安置途徑
具體安置方式及社會保障措施詳見《武定縣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五、補償登記辦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于2024年9月20日—2024年9月23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獅山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以現狀調查結果和《武定縣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計算補償金額。
六、有關事項
(一)公告發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組織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書面知悉并討論擬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和建議的,可通過來信或者來訪的方式反饋至縣自然資源局。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相關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武定縣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5個工作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聽證申請,武定縣人民政府按相關法律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特此公告。
附件:武定縣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武定縣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聯系人及電話:趙興祥0878—6034918)
附件
武定縣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武定縣人民政府依據武定縣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擬定了本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征收范圍
該批次用地擬征收土地涉及武定縣獅山鎮永寧村民委員會白邑第一村民小組;舊城社區居民委員會上舊城居民小組、下舊城居民小組,共涉及武定縣1個鎮,2個村(居)民委員會,3個村(居)民小組的集體土地。
二、土地現狀
武定縣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擬征收集體土地總面積3.3768公頃,其中農用地3.3768公頃(耕地3.3184公頃,其他農用地0.0584公頃);不涉及占用建設用地;不涉及占用未利用地。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詳見《武定縣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報告》。
三、征收目的
該批次用地擬征收土地擬用于武定縣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三)款市政公用類公共事業建設需要的規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該批次用地擬征收土地征地補償標準按照《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公布實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云自然資〔2023〕169號)執行,涉及武定縣1個征地區片和水田、旱地、其他農用地等3種地類,屬于Ⅰ區片,標準為水田152.0205萬元/公頃、旱地134.5320萬元/公頃、其他農用地152.0205萬元/公頃(參照旱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該批次擬征收土地不涉及農村村民住宅、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該批次用地征地總費用為503.2974萬元。
五、安置對象
該批次用地涉及被征耕地的1個鄉鎮2個村(居)民委員會3個村(居)民小組471戶1641人,其中16周歲以下的363人、16周歲至60周歲的1047人、60周歲以上的231人。
六、安置方式
該批次用地擬征收土地需安置農業人口1641人(其中勞動力1047人),擬采取發放安置補助費、社會保障方式安置,從實際出發,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和被征地農民自愿相結合,提高被征地農民自我保護意識,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框架體系;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措機制,被征地農民按規定繳費后,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生活費待遇;引導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和外出務工等途徑,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七、社會保障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8〕226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指導意見》(云政辦發〔2019〕1號)精神,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實施意見》(楚政辦發〔2019〕9號)要求,已按“先保后征”要求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101.3040萬元,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障,并按有關規定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