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包括哪些?
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規定: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
第四條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有哪些?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文件規定:
第一條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各地在遵照執行。
第二條 關于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文件規定:
第一條 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的解釋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范圍內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二條 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 關于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規定: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
第六條 關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4.地下建筑物如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
第四條關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
第十九條 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
第二條 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規定:
第九條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6.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規定: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
第十四條關于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7.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內容是什么?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規定: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文件規定: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十一條關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8.個人出租住房如何計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第十四條規定: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因此,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租金收入全額征收房產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規定:
第二條 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第六條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9.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時應填報什么申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的第一條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新增稅源或稅源變化時,需先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