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
【優惠內容】
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執行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