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我縣交通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交通運輸行業重大事故隱患督辦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重大隱患排查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交通運輸事故隱患,是指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
(一)道路運輸重大事故隱患:
1.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2.未專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雖設立安全管理機構,但未明確職責的;
3.無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或雖設有安全管理人員崗位,但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5.企業采取承包經營未明確發包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的;
6.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相應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參加營運的;
7.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8.未按照站級標準要求實行行包安檢、出站門檢和車況門檢的;
9.違反規定運輸國家禁運、限運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險因素的。
(二)水上交通重大事故隱患:
1.嚴重違章。嚴重違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規定,船舶超載、超速、違章追越、違章搶航,違章明火作業,違章裝載、運輸危險貨物,違反交通管制規定等。
2.操作人員過失。在航行、錨泊或靠離泊時,由于操作人員失誤,疏忽瞭望,擅離職守,助航設備、通信設備和信號使用不當等。
3.機電設備故障。船舶主機、應急設備失靈等故障。
4.其他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險因素的。
(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重大事故隱患:
1.未建立和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等政策的;
2.未建立和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3.未制定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技術措施的;
4.風險性較大工程施工未制定及落實專項方案的;
5.特種施工設備、機具未定期檢測檢驗的;
6.未按工程建設相關標準設置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
7.安全教育培訓,特別是生產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以及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持證上崗執行不到位的;
8.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不落實的。
9.存在有橋梁工程支架垮塌、基礎塌陷、吊裝設備失穩等情況的;
10.高邊坡工程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隱患;
11.存在有邊通車邊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隱患的;
12.爆破工程、施工臨時用電存在事故隱患的;
13.其他可能引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
第五條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事故隱患風險評估組織認定。
第三章督辦整改
第六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實行分類督辦管理。
(一)縣交通運輸局承擔交通運輸企業的重大隱患督辦的綜合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下達的和州交通運輸局等主管部門確定的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工作;
(二)縣交通運輸行業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重大事故隱患督辦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縣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以縣交通運輸局的名義向被督辦單位下達督辦通知書;
(二)縣交通運輸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跟蹤督辦;
(三)整改銷號。
第八條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督辦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存在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單位;
(二)交通運輸重大隱患名稱、內容;
(三)整改事項及整改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五)下達督辦通知書單位。
第九條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被督辦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認真組織整改,并做到整改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第十條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具體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責任;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單位要制定督辦工作方案,明確督辦對象,督查人員、督查措施,完成時限等相關內容,并做到專人負責、跟蹤督辦到位。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督辦期間,被督辦單位應當加強與督辦單位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已經取得交通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督辦的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存在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業整改的企業,應當提請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交通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被督辦單位應當向督辦單位提出銷號書面申請。
第十五條督辦單位收到被督辦單位銷號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
(一)經督辦單位審查合格的,對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報督辦單位備案。
(二)經督辦單位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停業整改指令,繼續督辦。
(三)對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關閉實施后,報督辦單位備案。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建立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公示制度。督辦單位應當在其部門網站和主流媒體上公示重大故隱患督辦和整改銷號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建立交通運輸重大隱患治理激勵約束機制。督辦單位應對交通運輸重大隱患治理效果不好的被督辦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和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建立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投入保障機制。被督辦單位應當保證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九條建立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督辦綜合協調溝通制度。定期召開督辦單位聯席會議,及時溝通信息,解決突出問題,協調跨區域、跨行業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