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節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同時,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精神,要銜接落實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的政策。依據上述規定和文件精神,易地扶貧搬遷后,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收回、侵占、剝奪搬遷群眾的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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