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