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是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和民辦學校中在籍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如下:(1)寄宿制學生。主要包括農村脫貧家庭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等四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及依據《楚雄州教育體育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楚雄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楚教通【2019】90號)要求認定的非四類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2)非寄宿制學生。主要包括農村脫貧家庭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等四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助標準:按國家核定的基礎標準執行,并根據國家政策變化和全州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寄宿制補助標準,現階段為小學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制補助標準,現階段為小學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特殊教育學校按照上述學段標準和寄宿情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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