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常住戶口登記地,擬在其他市、縣(不含常住戶口登記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暫住5日以上的,應當在暫住地申報暫住登記。公民申報暫住登記的,本人應當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住所證明。
離開常住戶口登記地,到其他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不含常住戶口登記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公民申報居住證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①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②本人照片;③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領的,需要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或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原件;④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領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材料原件;⑤以連續就讀為由申領的,需要提交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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