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圍
凡是在武定縣行政區域內提出辦理婚姻登記的申請。
二、辦理條件:
結婚登記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男女雙方必須至少有一方的常住戶口為云南省轄區范圍);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雙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證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九)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證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溫馨提示:離異再婚者必須提交《離婚證》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原件(含生效證明);喪偶再婚者必須提交原配偶的《死亡證明》或者《戶口注銷證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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