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組織法律援助人員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
1、法律咨詢;
2、代擬法律文書;
3、刑事辯護與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
5、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6、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